定了!
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
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2月26日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此次决定的颁布
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此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陆续出现了以网聊记录等
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
1、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肖某平诉简某抡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2、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
唐某军、刘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鲁17民特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3、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易某刚诉冯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28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你的微信聊天记录还在吗?
别再删了!
赶紧保存下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