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9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丁某某、董某某、孟某某、肖某某、肖某甲采取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或长时间尾随、威胁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等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九起,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丁某某、肖某某等人用胁迫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达3.3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为索取债务,指使卫某某、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暴力情节。
汝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丁某某、董某某、孟某某、肖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丁某某、孟某某、董某某、肖某某、肖某甲、卫某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五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