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上午,汝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4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督促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切莫以身试法。
新闻发布会由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酒红杰主持,党组书记、院长郭燕燕、执行局负责人任本育出席新闻发布会。省、市人大代表,市、县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被执行人近50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案例一:吴某银行账户大额流水、两次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再获刑
(一 )基本案情
王某与吴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吴某应还王某315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未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分别向吴某及其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知晓的情况下,吴某个人及其管理使用的家属张某的银行账户竟多次发生大量现金交易,金额高达250余万元,却不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3月,吴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有生效的判决需要执行,在有能力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吴某因15万元债务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3年6月18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规避和抗拒执行的手段隐秘、多样,企图蒙混过关,被执行人知晓执行内容,且在执行期间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属明知故犯,本案中再次以同样手段转移财产,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依法判决郭某应偿还李某借款122万元。被执行人郭某逾期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明,2015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郭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16.5万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所得房款未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郭某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3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5日提起公诉。经审理,郭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16.5万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所得房款未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人郭某有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执行案件已和解,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郭某作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变卖房屋所得的房款没有用于偿还申请人而是用于个人消费,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我们在此也敦促那些企图以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恪守诚信,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要以身试法,害人害己,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钟某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9月15日开始分期偿还高某本金及利息195万元,钟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钟某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钟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十辆小型汽车,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车辆,并通知被执行人钟某在七日内将被查封的车辆交由本院保管。钟某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擅自将查封的车辆隐藏、转移给他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告人钟某隐藏、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属有能力履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遂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钟某在明知其小轿车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拒不交付车辆,而是将该车辆用于“抵偿”借款并交付给他人,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此提醒被执行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规避心理,被判拒执罪后,还款义务不能免除,希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四: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峰等与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等偿还张某峰等借款348000元。被执行人李某等逾期未履行,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峰等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某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明,2017年2月27日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卡进账人民币21万余元,于次日,存款全部取出或消费,账户余额仅为16元。被执行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本院2017年6月21日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李某于2018年2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1月15日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履行生效判决,同年2月27日个人账户进账21万余元,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拒不执行,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李某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名下大量存款用于消费,而拒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无法执行,性质尤为恶劣,影响极坏。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做诚信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