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我院和县检察院共同会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两院相关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遵照执行。
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涵义、原则、适用条件及范围,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为了缩短办案期限,意见规定:办案部门内部法律文书可以简化;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相关部门依法可向下一环节提出快速办理建议。
意见还规定: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刑事案件,在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刑事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刑事案件,也应当在法定审查期限内提前办结。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在二十日内审结,案情重大复杂的在三十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