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重大盗窃机动车团伙案,该案程成立等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至5000元。
经审理查明,从2008年6月10日至2008年10月11日,在四个月时间内,被告人程成立(男,42岁)伙同杨金坡(男,24岁,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07年元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永会(男,21岁)、肖飞(男,24岁)以及被告人付环球(男,21岁)、刘红刚(男,22岁)、尚隆隆(男,19岁)利用夜深人静之机,分别窜至洛阳市区、汝阳县等地,采用强行破坏锁具等手段,盗窃作案18次,分别盗窃汽车6辆、摩托车7辆、电动车2辆、助力车2辆、电动车电瓶1个、自行车1辆等物,总价值187000元。其中被告人程成立参与盗窃8次,价值达113785元;李永会参与盗窃11次,价值达92204元;肖飞参与盗窃12次,价值达75716元;付环球参与盗窃4次,价值达103088元;刘红刚参与盗窃8次,价值达82251元;尚隆隆参与盗窃9次,价值达74555元;被告人杨金坡参与盗窃5次,价值达91188元,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以上七名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程成立还明知是他人盗窃物品而代为销售给被告人王红军汽车2辆,价值达59760元,其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红军(男,29岁)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但其能协助公安部门将被告人程成立等人抓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我院经审理认为,程成立等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疯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成立、王红军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