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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28 16:47:44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汝阳县人民法院、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汝阳县公安局共同研究,对除上述两个解释规定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外,总结归纳了在执行实践中常见的以下几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情形
    第一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或其配偶有超出正常生活必须的大额银行交易记录,股权投资或证券交易记录,以及使用他人信用卡,银行账号进行交易、消费的;
    (二)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购买、建造、装修房屋或购置大项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法院查封,但被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将被查封的车辆交付法院的;
    (四)被依法查封的房产己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在法院发出腾房公告后,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逾期拒不腾房的;
    (五)排除妨害案件,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的,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婚姻家庭案件,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交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权利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勤拒不执行的;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入不通过其名下账户,而通过财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账户流转的;
    (八)下列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后,拒不申报财产、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1、被执行人或其配偶系公职人员、有固定收入人员(但其工资收入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的除外);
    2、被执行人具有劳动能力,常年外出务工的,有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收入;
    3、被执行人是农村户口,在农村有住宅、有耕地,具有劳动能力,本身非低保户、特困户、五保户。
    (九)原公司股东在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对原公司债务进行清算的情况下,重新注册同类型的新公司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
    (十)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本人或为其子女大操大办过嫁娶活动的;
    (十一)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有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当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当予以受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当予以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犯罪嫌疑人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并认罪悔过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按照速裁程序办理,检察机关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判决。

责任编辑:张翼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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