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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经验材料

拓展工作职能 演绎调解新篇 努力开创审判监督工作新局面

  发布时间:2009-09-10 15:45:01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制度的实施,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针对此种情况,汝阳县法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职能转换,强化诉讼调解,破解信访难题,审判监督工作快速适应了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取得了监督管理规范有序、诉讼调解贯穿始终、再审案件优质高效的可喜工作局面。得到了党委政府和辖区群众的高度评价。我们的做法是:

  一、做好“三个拓展”,促进审判监督工作职能转换

  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案件审判和执行中的问题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不仅可以减少久审不决、久执未果案件数量,而且可以有效减少提起二审和申请再审案件数量,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了适应新形势对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采取三项措施,促进审监庭职能转换,强化审判监督管理工作。

  (一)理顺发还重审案件审理机制,拓展审监庭受案范围

  在以往的审判管理模式中,对于上级法院发还重申案件,一直由原业务庭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人数较少,不能全部组成合议庭的,则由该庭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与其他部门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临时指定合议庭。这种做法存在随意性较大、权责不明、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等诸多弊端。经过认真调研,我们改变原来一直沿用的老做法,出台了《汝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发还重审案件分案的暂行规定》,规范发还重审案件的分案和审理工作。按照我院文件规定,在所有发还重审案件必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前提下,被上级法院发还重审的案件将按照两种方案处理:一是原审判部门人员充裕,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直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监庭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二是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由立案庭直接分至审监庭审理。该项措施一方面理顺了发还重审案件的分案审理机制,避免推诿塞责现象产生,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流转;另一方面扩大了审监庭受案范围,扩展了审监庭审判监督职能。

  (二)演绎调解思路方法,拓展审判监督工作空间

   按照过去一直沿用的做法,立案庭承担着案件从受理、立案、排期、分流、审限监督等一系列行政职责,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着管理失位、监控缺位等问题。针对此,我们将审判监督庭定位成审判管理的枢纽,将审判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建立科学的、立体化的监督管理体系。由审监庭牵头,成立案件检查组,对全院案件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式的检查。检查的内容涉及到实体裁判、程序、法律文书、案件的社会效果、卷宗归档等内容。检查结果一方面交院党组,供领导决策时参考,另一方面反馈办案庭室,并督促其对问题及时纠正。这种工作模式促成了审判监督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过程监督转变,从静态的单纯检查案卷向动态的对整个审判过程进行同步检查、监督、督促整改的全程监督转变。在今年的重点案件评查活动中,审监庭与纪检、立案、督查办等部门配合,对全院所有案件进行了拉网式评查,对90余起重点案件进行了详细检查,及时查漏补缺,在市委政法委对我院进行的案件评查中,检查组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建立发改案件分析评议制度,拓展审监庭工作方式

   二审程序结束后,对上诉案件进行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总结问题。同时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做好答疑解释工作,建立发改案件分析评议制度,对每季度二审发回、改判案件逐案登记,承办法官可对二审结果提出异议,没有异议的,视为默认,予以错案追究;有异议的,承办法官填写发改案件责任登记表,提交审监庭,最后提交审委会进行错案责任确认。

  上述措施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一是提高了裁判结果的公信度。由于审判监督管理是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不同阶段和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从而明确了不同阶段和各个环节各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和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疑虑,提高法官判案的信任度。二是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再审、审限警示通报以及再审案件质量分析,发回改判案件质量分析和案件质量分析会交流会的“三通报两分析一交流”制度,使审判工作形成“四升、三降、两零”的良好态势,即案件质量优秀率、审限内结案率、民事案件调撤率、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上升;发还改判率、案件瑕疵差错率、上诉申诉率下降;超审(执)限案件、违法违纪案件为零。 三是由于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通过对审判质量监督,使审判工作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能有计划、有措施、有监督、有条不紊地进行,使审判工作处于高效、有序的良性循环之中。通过提高调解撤诉率、当庭宣判率,以及执行和解率,化解了大量的有激化矛头的案件,有效地降低涉诉上访,从而达到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目的。在洛阳市政法委第一次全市政法机关工作排名中,我院名列第一。

  二、强化诉讼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今年,全省法院开展了“调解年”活动。作为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在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诉讼调解,严格按照“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标准,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2009年上半年,审监庭共调解疑难案件11件,案件调撤率73%,再审处理的案件未出现一起缠访、闹访、新访、重访。

  (一)完善制度促调解

   为实现便民诉讼、和谐调解,提高工作效率,我院建立了一套规范统一、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就巡回办案次数、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和举办人民调解员座谈会次数等延伸性服务内容,对各业务部门进行量化考核。在制定量化考核办法时,根据审监庭工作特点,不设案件数量指标,强调案件调解指标,运用“四率(调撤率、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发还改判率、结案后当事人信访缠诉率)考核法”进行量化考核,具体掌握办案过程中的和谐因素含量,形成稳步、妥善化解群众纠纷的长效机制,力求达到纠纷调处又好又快,成讼案件案结事了,案结事好,从源头上遏制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巧用“望闻问切”法

  在再审案件审理中,审监庭法官结合案件特点,探索尝试了“望、闻、问、切”审理案件的方法:“望”即仔细观察。在热情接待当事人的同时,通过对当事人的言行客观分析、科学判断,做到由表及里,去伪存真,以便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闻”即耐心倾听。再审案件大多矛盾尖锐,当事人满腹怨言,不满情绪溢于言表,有的对法律片面理解,有的对原审法官深深误解,如果在接待过程中稍有不注意,就可能加深当事人的敌对情绪。因此,审监庭法官在日常接待中对当事人的倾诉坚持做到不厌其烦,耐心倾听,使其悲愤情绪予以释放,从而达到心态平和、情绪缓和、气氛温和、纷争调和的效果。“问”即详细询问。在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后,紧紧围绕案件事实,牢牢把握主导权,主动出击,详加询问,了解掌握事实的客观原貌,做到兼听则明,分辨是非,以理服人。“切”即切中要害。在仔细观察、耐心倾听、详细询问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对症下药。

  “望闻问切”四字法结合了再审案件的具体特点,正确把握了再审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实行效果良好。如我院审理的汝阳县杜康泉酒厂与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再审、二审等多道程序后,审监庭再次重审。双方当事人情绪激烈,对抗尖锐,若处置不当,势必引发激烈冲突,且可能导致上访。针对此情况,审监庭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13次召集当事人算经济账、时间账、人情账,分析继续对抗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并结合证据情况认真分析案件情况,消除当事人不合理的期待与幻想。在机会成熟后又适时组织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参与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审原告向法庭提出撤诉,案件圆满解决。

  (三)善借外力化纠纷

   在“调解年”活动中,我院思路清晰、措施得力,开展了以“百名干警进百村,调解千案促和谐,万卷调查问平安”为主要内容的“百千万”司法惠民工程,建立起了“三调联动”、立体化的纠纷防控调处机制。我们在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结合个案情况,充分运用该工作机制,适当吸收民调组织、基层群众、人大代表参与案件的处理,借助外力来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如我院受理的原审原告史天命与汝阳县上店镇人民政府、汝阳县上店镇东街村民委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史天命系汝阳县交通局退休干部,双方当事人因买卖树苗发生纠纷,经过一审处理后,史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中院指令再审。纠纷发生后,史天命两口多次到洛阳、郑州、北京上访,向中央、省、市主要领导写信反映情况。针对本案的特点,合议庭一方面作被告方的思想工作,建议其从全县大局稳定的角度慎重考虑案件解决办法,一方面又发动原告的亲属、街坊邻居做劝解稳定工作。5月21日,我院组织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为了强化庭审效果,我们邀请了地方基层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旁听。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自发做起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14名老干部向法庭提交了旁听意见,对案件提出自己的看法。在庭审后的调解工作中,合议庭向当事人反馈了群众的呼声,促使当事人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以平稳的心态对待案件。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调解结案。一名旁听群众给法院写信说:“我是一位旁听人,参加旁听活动后,对法官能够主持公道、主持正义,公正审理案件深表感动,几名法官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三、发挥“杠杆”作用,全力破解信访难题

   从信访案件总量来说,我院的信访压力不算很大,但是,从发展趋势来看,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基本上都伴随有当事人信访、闹访的现象。为此,我们把再审环节作为破解信访难题的关键阶段,寻找各类矛盾的关键结点,发挥审判监督独特的职能作用,运用“杠杆原理”,促使矛盾向有利于解决的方向发展,从而运用多种方法予以化解。

  (一)建立感情点,刚法柔情促进和谐

   再审阶段,当事人一方面尖锐对抗,对于纷争内容寸土必争,毫不相让;另一方面又厌倦诉讼,内心并不排斥以合适的方式化解积怨。但往往为了面子,为了社会舆论而不计后果地消极对抗。为此,我们尝试采用法院适当介入的方式,以法院的积极主动态度,建立起打动当事人的感情点,从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心理平衡,矛盾化解。

  如我院再审的郭念红诉陈清套担保纠纷一案,2000年,郭念红在当地村委决定引进的獭兔扶贫养殖项目时,与汝阳县农行签订2000元扶贫低息贷款手续,领到种兔及兔笼。养殖月余后,因故不再喂养,经时任村干部陈清套介绍,由案外人拉走了种兔及喂养设施。谈及贷款手续如何处理时,陈清套表示不用郭再管。之后农行催收贷款,经诉讼及强制执行,郭念红共支付本息2800元,并承担诉讼、执行费用950元。因协调未果,郭念红诉至法院要求陈清套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一审判决陈清套支付郭念红2800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上访,检察机关以漏列当事人等理由提起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这样一个小标的案件,如果再追加当事人重新展开诉讼程序,只能使对抗越审越激烈,各方损失越来越大。针对此种情况,我们更新思路,在组织调解时,表示为了彻底化解矛盾,法院愿意从办公经费中挤出资金,给付原告已经支出的费用,并当庭向原告交付了款项。郭念红接到款项后,当庭提出了撤回申诉的申请;法院全心全意化解纠纷的做法也深深感动了被告,庭后陈清套来到法院,表示无论如何也不能让法院拿这笔钱,如数交付了款项,案件圆满解决。今年,我们采用类似方法共处理案件3起。

 (二)掌握矛盾点,细致入微巧解纠纷

  涉访的再审案件,矛盾类型各有不同。有的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的转化为针对原审法官的误解,还有的是在周围生活环境的舆论压力下而越集越大。在工作中,我们注意区分不同的矛盾类型,寻找矛盾的结点,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办法,做到有的放矢。如我院审理的陈三申等五原告诉刘双海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矛盾愈加尖锐,检察机关也提出检察建议。除了赔偿数额较大之外,本案引起矛盾激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当地影响较大,被告不愿在村民中落下致死他人的名声。鉴于此种情况,法官一方面剖析事故原因,阐明受害人伤亡的结果并非被告想造成的,平静被告的对抗情绪,另一发面抓住被告及事故中的死亡者均为基督教徒这一有利因素,结合基督教义,动员被告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同村基督教徒的劝说及资金帮助下,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首批款项已履行完毕,当事双方均表示满意。

  (三)瞄准突破点,说法讲理息事宁人

   再审案件当事人双方大多矛盾尖锐,我院在掌握矛盾点后,积极推广相互包容法。在调查询问当事人及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注意捕捉当事人对案情认识的共同方面,有意识的做好双方当事人共同发展或友好相处的工作,瞄准突破点,以法官的真情激发彼此的感恩之情,冰释化解双方矛盾,一举突破案件。如2009年6月份我院审理的狄武强、马红星与常小军等八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案原审判决生效执行后,常小军又提出申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市中院指令我院再审。案件受理后,申诉人情绪激动,不打到“中央”誓不罢休,并强烈要求法院给其一个说法。法官一方面稳定当事人情绪,另一方面调查案件背后真实情况,了解到常小军与狄武强自幼一起长大,直至发生纠纷前关系一直不错。办案法官以“双方自幼一起长大”为突破点,激发双方近40年的同学情谊,促使双方当事人改变过去的过激做法,最后双方达成了谅解,当庭执行回转,由狄武强、马红星退回常小军等8人人民币2000元,从此双方息诉罢访。达到了双方当事人及检察机关三方满意的社会效果。

  虽然我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得到了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把握机遇,扎实工作,使我院审判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推动全院工作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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