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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6-05-31 18:24:39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6月司法网络拍卖开拍以来,汝阳法院共上拍44次,成功拍卖6件,流拍33件,终止变卖5件,成交金额达96万余元。

一、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少制度规范和完善的程序规则。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拍卖”,并非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拍卖企业。若将淘宝网定位为仅提供技术平台,那等于是把实施拍卖的权利收回到法院,也是与司法解释相违背的。此外,目前网络拍卖尚无完善的操作流程,复杂的网络技术可能会掩盖新的司法腐败问题。比如在双方当事人不申请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价格问题,网络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拒不支付余款又进行重新裁定的问题等。

其次,网络司法拍卖适用群体有限,降低拍卖效率。当前网络购物的主体是年轻人群,而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却大多集中于房屋、机器设备、车辆等大宗商品,年轻“淘友”对此类商品普遍缺乏兴趣和购买力,网络拍卖机制又将部分不擅长使用网络拍卖平台的潜在竞拍者排除在外,反而限制了拍卖主体的多样性,导致围观者多出价者少。有时竞买人不懂网络拍卖操作规程,专程跑到法院寻求指导,从淘宝账户的申请到网上报名、提交保证金,我们需要给竞买人一步步详细讲解,这大大浪费了我们的司法资源,但还是会有一些竞拍者因网拍操作不当,造成流拍的现象。
  第三,限制和损害了竞买人拍卖权益。淘宝网《司法拍卖竞拍服务协议》第13条关于法院在拍卖开始前暂缓拍卖或撤回拍卖的免责规定、第14条关于因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拍卖标的物不能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或不能如期交割等的免责规定,加重了竞买人的义务。一旦产生纠纷,竞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二、对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要对网络拍卖进行立法规范,完善网络拍卖的操作流程。要进一步释明网络拍卖主体,区分法院、拍卖机构、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地位及责任,同时规定竞拍人的强制身份验证程序,建立网络拍卖诚信及惩罚机制,并明确网络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保障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推行“网络+现场(拍卖机构)”同步模式,实现网络和线下的有效结合。“网络+现场”拍卖模式除具有通过网络打破拍卖会的时空限制,防止恶意“串标”“围标”现象等优点外,其过程和结果受到拍卖业相关法律的约束,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

三要强化行政监管,维护拍卖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网络商业拍卖行为的监管,重点规范其中的拍卖资质和拍卖程序问题,使网络拍卖与普通拍卖在相同的法律环境下公平竞争。     

责任编辑:许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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