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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指南

发布时间:2015-08-28 15:43:26


       为进一步规范汝阳县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汝阳县法院依据省法院制定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制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指南。

【指导原则】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质效,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用条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二)标的额不高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

(三)属于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

【案件类型】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二)买卖、租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五)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金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六)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七)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

(八)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九)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十)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适用的除外情形】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二)要求追加当事人或者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

(三)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后标的额高于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

(五)涉外、涉港澳台及涉知识产权的案件;

(六)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虽在诉前进行评估鉴定但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

(七)群体诉讼、集团诉讼等涉案人数众多、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个案处理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的案件;

(八)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约定适用】

对符合小额诉讼其他条件,仅是案件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不高于两倍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被告提起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亦符合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若仅变更诉讼标的额,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在两倍以下的,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如双方均无异议,应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公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各基层人民法院自公布之日统一执行新的标准。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前仍执行上一年度的标准。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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