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汝阳县建国六十年来法制建设历史回眸与思考

汝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刘宏伟

  发布时间:2009-08-06 10:10:27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汝阳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开创、曲折发展、全面破坏和摧残、回复、大力发展等五个时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同时,这曲折历程和光辉成就也给我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历史经验。本文在认真回顾历史的基础上,对全县今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行了认真思考。

   【关键词】法制建设 法律实施 法律监督

    光阴荏苒,日月交替,历史的车轮即将庄重地驶入2009年10月。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刻,我们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六十华诞。这是人民的节日,祖国的庆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依法治县、经济强县政策的指导下,成功走出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现代化建设道路,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在法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这其中既有坎坷的道路,也有辉煌的成就;既有希望和梦想,又有遗憾和痛苦。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年的历史时刻,为展望我县法制建设的发展前景,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县方略,我们不能不对我县法制建设的历史进行回眸和反思。

     一、新中国成立后我县法制建设的历史回眸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与此相适应,我县的法制建设也走过了曲折迂回的发展道路。回顾这60年的法制建设史,可以看出,它主要经历了以下几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0月至1957年5月,这是我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创时期

   1947年9月伊阳(汝阳的前身)解放不久,民主县政府就成立了公安队维护社会治安。1948年秋,成立公安局。1948年9月,民主县政府设立司法科。1950年1月,设立伊阳县土改人民法院。1951年4月,撤销司法科,建立伊阳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至此,法律实施机关初步建立。在土改运动中,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改法》的规定,惩处一批恶霸地主,保障了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在“三反”“五反”、“统购统销”、“第二次镇反”运动中司法部门重点打击了资产阶级不法分子、贪污盗窃分子和反革命分子,保证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进行。1955年,县公安局根据中央《彻底、干净、坚决、全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逮捕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和敌对阶级分子。在这期间,公检法相互配合,严惩匪、特、恶等反革命分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保卫了人民政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如《婚姻法》(1950年4月30日) 、《工会法》(1950年6月29 日)、《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2月21日)、《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4月21日)、《宪法》(1954年9月15日)等。为了使刚从旧社会走出的人民群众尽快树立社会主义法律观念,我县通过各种形式对上述法律进行了宣传。

   第二阶段:1957年6月至1966年4月,这是我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曲折发展时期

   由于种种原因,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开始,党内“左”倾错误和个人专断、个人崇拜等不良因素逐渐膨胀,开始给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巨大的影响,我县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也深受其害。其中,对法制建设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一是 “政策”高于一切。主要表现在:领导指示胜过一切,全县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未经权力机关的批准或确认,便在全县推行,如1958 年我县开展的“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等等。二是法律虚无主义在全县大地开始蔓延。法律至上观念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受到错误批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被指责为“抹杀法律的阶级性,同反革命讲平等”。三是宪法确立的合理的司法体制出现不正常的变革和削弱,公、检、法的地位被极大降低。1958年10月公、检、法合署办公,成立“伊阳县政法部”,原人民法院为政法部的审判科。四是体现民主化的辩护制度、律师制度,也被指责为“替坏人说话,敌我不分,为阶级敌人开脱、掩护”而被废除。

   在这个时期里,虽然宪法及其规定的一些基本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都还存在,但由于受“左”倾思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宪法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得不到实施。从而使人们对宪法,由崇拜、满怀希望而变为失望乃至不信任。同时,对宪法态度的改变又助长了“法律虚无主义”,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实际情况,加上对一系列法治原则的错误批判,使我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断,并开始了对法制建设的严重破坏,而且愈演愈烈,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中的社会动荡和混乱。

   第三阶段: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这是我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受全面破坏和摧残的时期

   1966年5月,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很快被动乱的狂涛所淹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出于篡党夺权的罪恶目的,处心积虑地破坏我国的法制。他们歪曲我国法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全盘否定“文化大革命”前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公开提出“砸烂公检法司”的口号,他们蓄意破坏我国的司法制度,私设公堂,非法囚禁,大搞刑讯逼供,大兴文字狱、株连制,制造了数不清的冤假错案,他们别有用心地把 “群众运动”与法制对立起来,借口“运动需要”,恣意践踏法律,竭力煽动无政府主义,公开挑动武斗,纵容、支持打砸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所作所为,极大地搞乱了人们的思想。在当时,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被视作怯弱、保守的表现,而目无法纪、胡作非为却被誉为“富有革命造反精神”,人们的法制观念已被完全颠倒。

   这一时期,我县公检法司机关处于完全瘫痪状态,人治主宰一切;法制建设遭到全面破坏和摧残,跌入了谷底;社会主义法制严重倒退,陷入了空前浩劫。

   第四阶段:1976年10月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这是我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恢复时期

   1976年10月,给国家和民族带来深重灾难的“文化大革命” 结束。全县人民开始用清醒的头脑思考我县的未来发展。1978 年12月党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文革”进行了拨乱反正。我县遵照全会关于平反冤、假、错案的方针,在1978至1980年间,全面纠正“文化大革命”中错误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共宣布无罪65人,免刑、减刑和改变性质的26人。1981年5月,我县法院成立刑事审判第一庭,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对1978至1980间所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对“小四清”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错判的35人给以纠正。1984年10月,为加强民事司法,树立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县法院建立执行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强制执行。1980年10月,我县司法局成立后,采取多种形式,向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系统宣传法制知识,并协助全县334所中小,学校开设法制课程,使青少年知法、懂法、自觉遵守各项法律。为贯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从83年到85年,先后召开捕判大会13次,受教育群众28万人次,通过宣传教育不少犯罪投案自首,揭发同伙,刑事案件明显减少,全县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之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拨乱反正,实现了全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转折。我县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法制建设方针。开始了我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探索,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五阶段: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至今,是我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大力发展的时期

   1996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和目标。这标志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成为全党的意志,而且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我县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这一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做出了依法治县的决策,成立了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汝阳县依法治县工作五年规划》。同时各乡镇及县直单位也建立了相应机构,依法治县与文明建设相结合,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对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规范管理。

   行政执法方面,县政府成立了法制局,强化县政府及其部门的依法行政。刑事司法方面,我县加强了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1996年11月成立了刑警大队,在案件的侦破中坚持以“破大案、打团伙、打现行、追逃犯、治乱点”为主攻方向,重点打击杀人、抢劫伤害、强奸、车匪路霸等严重刑事犯罪。侦破了“6.4”特大车匪路霸团伙案、“3.9”特大贩婴集团以及“呼喊派”“法轮功”等重大刑事案件。1997年1月1日,新刑法实施后,我县法院又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民事司法方面,1994年我县法院顺应时代潮流,改革民事审判方式,成功审理了“大安村519户农民的麦霸农药”等一批重大案件。民事执行工作得到重视,1997年为配合全省法院集中执行活动,我县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执行领导小组,展开“执行大会战”,成绩显著。2007年,又进行了“粘土砖”非诉执行活动,法院行政庭在一个月的时间内,集中拆除粘土砖窑54座。司法行政机关适应新形势要求,着力开展以普及法律知识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1995年,开展了“八法两条例两决定”等法制宣传活动,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守法状况显著提高。

   二、我县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县的法制建设虽经历了一段坎坷曲折的发展道路,但在党中央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一)在法制指导思想上,实现了历史性转变: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我县积极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革十年的历史教训,纠正了多年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县方针,把全县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工作重点的转移,这是新时期我县的一个重大决策转变,是历史发展进程的客观要求。回顾过去的教训,归根到底,就是没有及时实现这个决策转变,而持续推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政策,以致使全县经济发展停滞,乃至到了崩溃的边缘。鉴于这一沉痛的历史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做出了“依法治县”的决策,制定了《汝阳县依法治县五年工作的规划》,使之成为全县人民的根本行动准则,全县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实行县域工作重点的转移。对我县法制来说,无论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历史任务和基本功能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法制已经主要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而是把保障现代化经济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放到了首位。

   (二)执法工作得到逐步改善和加强,执法能力在不断发展提高

   我县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带头严格执法,克服了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和“人治”因素。依据国家法律,参照洛阳市政府文件制定了《汝阳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汝阳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汝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成立了由县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重视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机构建设,将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原来的股级单位提升为副科级单位。强化了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中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广大执法人员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起“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服务”的观念,培养了他们依法办事、依法执法的能力;重视执法队伍的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岗位责任制,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充分发挥奖惩机制的作用。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各执法部门造就了一支品德过硬、作风廉洁、纪律严明的执法主力军。

   60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我县行政执法从无到有,从有到优,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执法行为逐步规范,执法素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机构内、外部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优化,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全县40个行政执法部门(机构)没有发生重大行政执法错案。审查发布规范性文件90余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265余起,一个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正逐步形成。

  (三)公正、高效、权威,涵盖中国传统和现代司法优势的司法制度已基本形成

   1994年县法院开展的公开审判制度改革,拉开了我县司法改革的序幕。随着《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 》、《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的相继出台,我县司法改革进入了以法院、检察院为中心的全面系统推进阶段。十五年来,在县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我县法院系统改革和完善了公开审判、管辖、证据、再审、执行、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未成年人审判、司法管理等制度,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深化裁判文书改革等,形成了基本适应我县形势需要的审判制度。新形势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契机,在重视 “法律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完善诉前程序、改革证据制度、简化诉讼程序、引入法院附设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制度等。检察机关改革和完善了接受人大监督、特约检察官、检察委员会等制度以及审查逮捕方式、刑事赔偿确认程序、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查办职务犯罪内部制约等机制,建立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等制度,纠正超期羁押,对民行监督、公益诉讼等进行了大量有益尝试。司法行政机关完善了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制度,协同法检建立干警司法考试培训制度,开展社区矫正、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等改革。通过上述工作,司法制度得到了系统建设和全面完善,先进的司法理念逐步树立,实务界的理论分析能力在不断增强,专家、学者型的司法人员已崭露头角。同时,我县还重视司法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截止目前,全县司法干警本科学历已达80%以上,硕士研究生等高学历人才也实现了零的突破。

  (四)科学合理的多层次法律监督体系已初步成型

   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权力滥用,逐步建立了一套包括对执法和司法在内的多层次的法律监督体系,其中,对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司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以及人大的法律监督构成了一种具有严格程序的权威性的权利监督体系。此外,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不断净化和纯洁执法及司法队伍,提高整个执法及司法队伍的战斗力。同时,为进一步广开言路,县委、人大、政府及公检法等部门还不断加强信访工作,制定了《汝阳县信访接待日制度》,广开渠道,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把各项法律实施工作置于监督之下,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五)普法教育成绩斐然,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守法状况显著提高

   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我县政法部门大力开展了以法律知识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活动,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5”土地日、“助残日”等重要活动日,与有关部门配合,有重点地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根据群众需要在农村重点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一些涉农法律法规,对青少年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培养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司法权威逐渐深人人心,人们的守法状况明显提高,法律实施效果显著增强。2009年7月,在县政法委进行的“人民对我县治安状况的民意调查”中,人民对社会的治安状况满意率达98%以上。

   建国六十年来我县法制建设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从全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来说,还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如法制的实际地位问题,法制与上层建筑中其他因素的协调问题,法制的权威性问题,法制的功效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和矛盾不被人们所重视,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会阻碍我县改革和建设事业的正常发展。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县法制建设的经验总结与思考

   我县法制建设60年的曲折历程,给我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历史经验。认真总结和研究这些经验,对进一步了解与掌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县法制发展的规律性,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更好地运用法制武器为实践服务,都是具有重要的意义。总览六十年来我县法制发展的成功经验,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是在科学总结和深刻反思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30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渐产生和形成的。它主要包括:法制建设战略地位论,即法制建设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法制建设核心论,即实现依法治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法制建设根本出发点论,即稳定高于一切;法制建设基本方针论,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根本原则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制建设根本问题论,即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建设基础工程论,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发展法学教育和研究;法制建设重要方法论,即一手抓建设、 一手抓法制,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制建设政治保证论,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科学发展观是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明确了提出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

   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和科学发展观高屋建瓴,博大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已经较好地解决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指导我们法制建设的思想理论武器。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法制建设的实践探索,就是在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全面展开的。正是由于有了科学理论作指导,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才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现实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二) 法制建设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改革开放30年来, 我县的法制建设始终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 对县域工作的全局,特别是作为现代化建设中心的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如我县法院坚持“司法保障、司法引导和司法服务”的原则,深入重点企业,清理债权债务,为化肥厂、杜康酒厂等企业异地追回债务千余万元。县司法局开展了对企业、公司等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工作,增强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公平、公开、 公正、平等竞争的意识和能力。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此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都明确提出要坚持改革开放和发展,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经济建设对法制建设有内在要求,法制建设有利于经济建设。

   (三)法制建设要出实际出发,立足于我县县情

   我县地处河南西部山区,属山区贫困县,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人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和法制观念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制建设不能照抄照搬别人的做法,要在贯彻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前提下,立足于我县实际情况,体现人民群众的呼声,走有我县特色的法制建设之路。特别是在行政执法方面,既要依法行政,又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如我县城建监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条例》,在治理沿街商贩占道经营时,不是简单的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是认真考虑我县农民进城卖农副产品的实际困难,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较好的治理了城市的“脏、乱、差”。在对外招商引资中,我县环保局提前介入,预先评估,把执法放在违法行为产生之前,既要保护我县的环境,又要珍惜贫困县来自不易的引资项目,做到防患于未然。随着我县的对外交流的频繁,如何吸收借鉴其他地方,甚至是国外的法制建设经验,促使我县法制建设更好更快的发展,已成为我们在新时期法制建设中所面对的新课题。

  (四)我县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统筹兼顾,抓好司法、执法、普法的每一个环节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一系列活动的有机统一。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县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方位地加大建设力度,从而使我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了整体推进的态势。首先,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加强了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政党和团体,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行事,一切行为要服从宪法、法律和法规。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恣意妄为,以言代法,以人代法,以权压法。

   其次,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做到司法公正。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改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规范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建立一个权责明确、公正公平、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再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秉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要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体系,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社会的和谐。最后,法制是一种以制度形式体现的人类文明,法制建设,并不仅仅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还与全体公民的基本素质有关,要想使我县法制真正进步,必须进一步强化普法和法制宣传,提高全县人民的法制观念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