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对网络拍卖成交后拒不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陈某、杨某强制执行,裁定二人承担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差价部分。
汝阳县法院立案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海马轿车一辆进行拍卖。通过网络竞买,陈某以17040元竞得,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支付成交价款。经催告,陈某以法院不能支付托运费用为由明确表示悔拍。汝阳县法院遂再次委托司法拍卖平台对该辆轿车进行拍卖。本次拍卖中,杨某以9240元竞得,在法定期限届满且经法院催告后,杨某却以淘宝账号系被他人借用,非本人参加竞买为由拒不支付成交价款。最终,致使拍卖标的物于2014年7月3日被依法强制报废,以605元的价格变卖至废旧车回收拆解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拒不支付成交价款的,人民法院再次拍卖后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应由原买受人承担。因此,法院裁定原买受人陈某、杨某二人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对再次拍卖、变卖后低于原成交价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网络司法拍卖提高了司法拍卖的透明度,整个拍卖活动全程接受监督,确保群众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参与到司法拍卖活动中。但由于网民对网络司法拍卖认识不足,容易将网络司法拍卖等同于普通网络购物,对其竞买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预见性,导致在拍卖过程中的竞买行为比较随意。通过此次对原买受人的强制执行,对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规范竞买人竞买行为,都有着警示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