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官巨贪案件,被告人马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2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马某自2010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某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多次通过该镇村干部或直接非法收受该镇危房改造户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1.4万元,为村民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申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提供帮助。被告人马某于2014年3月11日到检察院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将受贿所得的款项全部退缴。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21.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案发前能够主动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内被告人无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的发生也暴露了农村危房改造中,由于制度不严,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失去原则,利用权利和漏洞走上犯罪道路。该案的宣判也将给从事该项惠民政策的国家工作人员带去一定的警示教育,使国家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