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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法院民一庭妥善审结一起涉及少数民族案件

  发布时间:2014-07-15 16:57:27


 

原告海、马夫妇系青海省尖扎县农民,在汝阳县小店镇开设一回族兰州拉面馆。2014年4月25日晚,被告董某某酒后到原告饭店吃饭,期间因言语冲突,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将二原告伤,并将面馆的桌椅砸坏。110干警到场后才将纠纷制止,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董某某拘留10天。原告海某受伤住院治疗5天,花费2000余元。对董某某处罚后,二原告损失未得到赔偿。此后二原告多次到县公安局、县宗教局反映情况,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汝阳县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涉及外来少数民族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理不当,法院形象民族团结的大政方针都有负面影响。因此院民一庭高度重视,由庭长亲自主审案,立案后第二天即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办案法官针对二原告文化水平低,不熟悉汉族语言文字的情况,耐心地逐字逐句向二原告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正是由于办案法官工作细致到位,在开庭当日便顺利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董某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其他财产损失共计3000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原告海、马夫妇对院法官公平高效、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非常满意。 

近年来,汝阳县法院始终坚持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审判,面对面、零距离地全力做好审判调解工作,既平等地保护了各民族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全县各民族和谐相处,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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