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不动产抵押中,采取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三初字第1号。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汝阳县支行。
被告:汝阳县棉麻公司内埠棉花加工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汝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与汝阳县棉麻公司内埠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内埠花厂)于1997年1月8日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内埠花厂向农发行借款12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3个月,利率千分之九点四,内埠花厂自愿以固定资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同时,内埠花厂将自己的土地使用证交给了原告农发行,双方出具了抵押物清单。内埠花厂付利息至2003年2月20日。2008年3月5日原告农发行将内埠花厂诉至汝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内埠花厂归还贷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并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即优先受偿权。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以本笔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及抵押无效进行抗辩。
【审判】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农发行与内埠花厂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虽然双方设定抵押关系的意思表示明确,并且内埠花厂将自己的土地使用证交于原告农发行保管,但由于双方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农发行不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其与内埠花厂只具有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其丧失了向内埠花厂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该笔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农发行提交了2006年8月10日由内埠花厂加盖印鉴的催款通知书,由此认定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埠花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3年2月21日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1、原告农发行与内埠花厂设定的抵押未经登记是否有效;2、原告农发行的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是这样规定的: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以林木抵押的;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泊、航空器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仍是区分了两种情况: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即未经登记的抵押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动产抵押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法》、《物权法》对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采取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案中,原告农发行与内埠花厂设定的抵押行为发生于1997年1月8日,此时担保法已实行一年有余,农发行与内埠花厂未依照担保法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农发行不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其与内埠花厂只具有一般债权债务关系。
设定抵押应办理抵押物登记,其目的在于起到公示作用,告诫其他人该财产上已经存在排他的权利,使其在知道这一风险的情况下,决定是否还与抵押标的物的所有人发生经济关系,这既是对抵押权的保护,也是对社会上其他人利益的保护,防止因其他人不知抵押权的存在而仍在该财产上设定权利,造成其权利最终不能实现而引发纠纷。审判实践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会出现《担保法》、《物权法》内容冲突的情形。《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农发行提交了2006年8月10日由内埠花厂加盖印鉴的催款通知书,由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依我国民法精神,对诉讼时效作如下理解:一、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即丧失实体胜诉权,即该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变成了一自然权利。但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二、法院在审理中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四、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在时效经过后履行又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或还款承诺书的,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