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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人民法院干警带薪休假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29 08:59:13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干警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汝阳县人民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警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起始时间统一按起始年份的1月1日起计算。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提出带薪休假申请时未达到请假天数,可以享受当年带薪休假;但带薪休假后年度累积病假、事假天数超过第三条所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得享受带薪休假。

病假、产假、婚丧嫁娶、近亲属患病陪护外,其他事假累计超过两天的,以后每多1天,扣减当年休假假期1天。请假程序及需提交材料按本院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休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时,休假期可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第六条 休假的假期必须在当年使用,过期作废。休假天数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一次性使用假期的,最多分两次使用。

第七条 干警休假时需提前安排好本职工作,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口头告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警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第八条 为保证工作连续性,各部门同时只能安排一名干警进行休假,休假干警的工作暂时由部门其他干警接管。

第九条  干警休假时需告知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休假目的地,休假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条 干警休假须向政治处领取《干警带薪休假审批表》,如实填写参加工作时间,应休假天数,休假起止时间,联系电话和备用联系电话。经政治处对照人事档案审核盖章、监察室审核请假天数后,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院长依次审批,报监察室备案。不履行休假审批手续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干警出国休假的,需层报报告主管院长、院长,并遵守公务人员出国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干警休假期间应严格自律,遵纪守法,严禁驾驶公用车辆外出休假,不允许着制式服装,不允许参加有损法院干警形象的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为保证干警休假制度落到实处,通过适当休息放松身心,排减压力,调整状态,原则上干警须按要求进行休假,因个人原因不愿休假的,单位不再额外加付工资。

第十四条 干警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中断干警休假的,经院长批准后由纪检组通知本人尽快结束休假,返回工作岗位。剩余假期可安排补休。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4年6月1日起试行。

汝阳县人民法院干警带薪休假审批表

姓    名

所在部门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年

应休假天数

休假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休假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备用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意见

                             

政治处对个人信息审核意见( 签章)

      

纪检监察部门对累积请假天数审核意见

( 签章)

主管院长

审  批

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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