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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首例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窝案二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4-05-29 08:54:07


近日,汝阳县常渠村村两委贪污征地补偿款窝案二审宣判,洛阳市中院驳回被告人王某、宁某、张某等人的上诉,维持汝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各被告人10年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备受各界关注的汝阳县常渠村村两委贪污窝案尘埃落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6月,汝阳县人民政府酒祖大道项目、廉租房项目、风情社区项目征用汝阳县蔡店乡常渠村部分土地。在征地过程中,参与征地工作的常渠村村委会副主任张某与会计张某某和出纳张某发等人商议并经村委主任王某、支部书记宁某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提供亲属名单、虚造被征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土地补偿金47.7万余元并非法占有。其中村委主任王某占有10.5万元、宁某占有10.6万元、村委副主任张某占有7.1万元、会计和出纳分别占有9.1万、8.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宁某、张某等人利用其担任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中,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提供他人名单,虚报土地数量,非法骗取土地补偿金共计47.7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构成贪污罪。考虑被告人宁某、张某及会计、出纳等四人能够投案自首,且均能够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蔡店乡常渠村多年来被汝阳县乃至洛阳市确定为后进村、治乱村,村中各种势力交集,社会秩序较乱,此案的宣判,对该村的治理整顿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受到老百姓的称赞。

     供稿人:宁念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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