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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三化”,深化和完善司法公开

  发布时间:2013-12-17 11:34:03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这是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的著名话语。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实现审务公开、追求公平正义、坚定司法自信、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程序制度。

司法公开是个大趋势。目前法院对公开面临的困难:一是物质保障,特别是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人员等方面较为薄弱,导致公开方式和渠道不能有效突破传统局限。二是群众对司法要求的不断提高,网络媒体对个案的过度炒作,导致本已工作负荷巨大的基层法官,对司法公开产生排斥心理。三是基层维稳的压力较大,部分案件公开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使得案件的审务公开较为谨慎和保守。四是对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等公开方式尚未完全适应,对此种网络公开方式也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及应对处置方案。因而应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和促进司法公正效率的切入点,以理念转变、载体创新、领域拓展为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拓宽公开渠道,实现审判业务、司法政务的全面公开,不断强化司法公开自信,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强化公开理念,确保司法公开制度化

基层法院具有贴近群众、贴近社会的优势,只有在思想意识上、物质上、制度上给予司法公开充分保障,才能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公正高效的温暖。首先强化司法公开思想理念,使得在思想层面实现从法院权力本位向民众权利保障本位的更新转变,利用审判管理部门,对司法公开的综合运作、落实及保障进行专项管理,不断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其次完善司法公开物质保障。抓住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利契机,不断完善计算机、信息公开平台、案件查询系统、诉讼指导和指引等硬件设施投入,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及网络技术强化司法公开效果,通过制定激励措施促进法官司法公开意识的提升。再次深化落实司法公开考核检查。有压力才有动力,才能出成效,可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法官考核评先体系,通过定期组织检查和评比的方式,提升法院司法公开的重视程度和法官司法公开思想理念的强化。

二、拓展公开载体,确保司法公开深度化

司法公开涉及到审判活动的各个领域,其范围越广越深,公正司法越能得到保障,群众利益也越能得到维护。为让公众时时可以见证庭审,应拓展司法公开的载体、渠道,实现“科技+传统”的完美结合。第一,从源头上落实举措,加大立案公开力度。充分利用诉讼服务中心平台作用,建立立案、审理和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和电子诉讼档案系统,拓展案件信息查询、网上立案、网上开辟便民服务等工作,当事人通过电子查询系统可自主查询相关信息;积极主动开展诉前风险提示、法律答疑,强化法官在诉前的指导和沟通职能,从源头上保障相关信息便捷、有效的向当事人公开。第二,创新审判方式,拓展庭审公开外延。加大庭审“三同步、两公开”力度,通过数字化视频直播法庭,启用多媒体证据电子显示系统,对庭审活动中的各种文书、资料、笔录等进行当庭展示网络直播。在案件裁判后及时挖掘深度,将执行过程置身于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下,公正廉洁执行,使得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及内容流程为广大群众所了解。第三,坚决落实自由旁听制度,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参观法院、了解法院工作、旁听评议庭审,用短信、手机新闻报等形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公开本周法院重大案件及重点决策,接受各界群众对庭审活动的监督。第四,以《汝阳审判》、《法院工作信息》为主要传播途径,做好巡回审判、巡回法制宣讲工作,建造群众工作展室、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法官村长联络点等,及时的广泛开展司法服务民生和司法宣传活动,群众看到了法院的主动意识,也就能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三、明确公开重心,确保司法公开长效化

如何把握司法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正义,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中得到实现,这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对此,应明确公开的中心、重心,使司法公开的程序化、规范化。一是应确保司法裁判依据及结果的充分公开。法院的裁判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法院行使定纷止争职能、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要通过裁判文书释理说法、判后答疑、文书上网等形式,实现审判规则的公开运行,让当事人在事实清楚、说理透彻、程序透明的裁判活动中服判息诉。二是应强化司法审务信息的制度化建设。审判管理部门及时公开司法文件、统计资料、审判态势、队伍建设等司法信息,通过“法院开放日”、新闻发言人等形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网络媒体、社会群众参观法院建设,主动接受廉政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更新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人员状况等审务信息,以增强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沟通了解。三是应注重司法公开的适度限制。司法公开的价值在于对公正、质效及人民群众正当权利维护的追求,但当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公共利益时,片面的强调司法公开反而不利于矛盾化解和当事人权利保护。因此,允许司法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形存在也确有必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不予公开,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公开。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开公正绝对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所谓的“舆论左右审判”,考验的是法院审务执行工作本身是否真正经受得起群众的监督,检验的是法院的公开能否满足社会对法院工作关注的需求。只有在工作中坚持审判执行工作公正清廉高效,做到司法公开制度化、深度化、长效化,以完善的司法公开制度和保障措施,培育法官自身的法律信仰,坚定司法公开的自信,促进民众司法关注的他信,提升法院整体工作的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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