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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11:33:20


审判委员会是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它的任务主要是总结交流审判经验、讨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研究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审委会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原因在于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审判组织内部都并不设置审委会,这是学界所认同的,也经常是学界对中国审委会制度提出质疑的理由之一。但我们不能就此以“与世界接轨”为理由而全盘否定现存的审委会制度,同时审委会的存在,至少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对于保障更为良好的司法是必要的,或者说是利大于弊的。

既然审委会制度实施了数十年,那么它必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该制度设立的任务和目的:保证审判质量,发挥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但是经过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质量、裁判结果是不是就一定不存在问题?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里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审委会委员多只精通某一部门法,而不可能是“万事通”,这样要求他们就他们并不熟悉的部门法上的疑难案件发表合理的意见,确实勉为其难。第二,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过多,容易出现“讨论走过场”“责任大家担”的情况,从而降低了讨论质量,使得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质量并非就高于未经讨论而直接裁判的案件。第三,审委会委员往往是“不审而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上诉、申诉、抗诉的比比皆是。第四,也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即: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存在瑕疵,不能正常发挥审委会职能作用。

一、具体表现

(一)提交原因的复杂化。出于非法定因素的考虑,使大量案件提请到审委会讨论研究,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过多,容易出现“讨论走过场”。

(二)提交研究范围的人为扩大化。更加剧了审委会的负担。如将一些程序问题也提交讨论,浪费司法资源。

(三)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不规范的问题。影响审委会处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如未经合议、合议庭评议案件走过场、发表意见想当然,说不出法律依据等。

(四)审理报告制作粗糙的问题。如:事实不清、不全面、评议意见不明确、每种处理意见不显示法律依据等等。

(五)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研究把关不规范的问题。

(六)缺乏具体的办事机构。多数法院的审委会是一个组织较为松散的机构,多没有设立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没有专门人员负责议案的呈报纪录、整理归档以及决议的监督执行,致使审委会监督乏力,工作随意性大。

二、原因分析

(一)出于抵御外部压力的考虑。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案件一进门,各方都托人”的情况,法官承受的外部压力的确很大,这种压力事实上在不断地给法官施压,当这种压力达到极限后,就会使其左右为难,抱着不愿意得罪人的考虑,干脆把“烫手的山芋”想办法抛给审委会,寻求自己的解脱。

(二)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规避。目前因为审委会制度由于存在一定问题,讨论案件走过场现象一度存在,有时很难确保案件的质量,合议庭成员有时知道自己的意见有问题,但为了规避错案责任追究而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在出现此类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情时,则很难追究审委会委员个人的责任和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因为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负责。 但在司法实践中,所谓集体负责实际上是往往无人负责。

(三)对案件信访压力的考虑。目前,信访制度尚不健全,全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信访压力较大,处于个人面对不如大家面对的考虑,一旦案件涉及信访,则尽量推到审委会去讨论研究,而不论案件本身是否疑难复杂。

(四)其他因素。如个别法院对审委会制度管理过于松散、无相应制度或制度不落实、责任心不强等等。

三、解决对策

(一)对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避免随意提交,减轻审委会压力。

(二)严格执行合议制度,充分做好提交前的准备工作。

(三)认真撰写《审理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特别是合议庭的每种意见,都要显示法律上的依据,不能想当然的发表意见。

(四)设立审委会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议案的呈报纪录、整理归档以及决议的监督执行。

(五)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良心是一种道德上有义务履行的行为必须坚定地履行的执著信念。缺乏法官良知的法律就不会去积极地追求公平和公正,就会陷入一种冷漠的状态;有良知的法官则会通过能动地执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法官运用智慧和良知审理案件就是要在准确把握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和内心确信,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精神恰如其分地体现在案件裁判整个过程之中。

对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程序的研究探讨很有必要,不断规范并完善提交的程序,才能充分发挥审委会制度的优点,从而扬长避短,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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