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议庭成员办案责任
汝阳县人民法院 解小生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本组织形式。根据诉讼法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可见大量的案件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依照法律规定,除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多数案件也由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判。强化合议庭成员的办案责任,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作用。
一、影响合议庭成员发挥职能作用存在的问题
从审判实践看,影响合议庭成员发挥职能作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层层汇报、请示,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权范围过小,将会弱化了法官的独立精神和责任心。由于案件要层层汇报、请示,法官在审判案件中遇到难题,不是通过钻研法律,学习相关知识,研究案例,提出见解和处理意见,而是“勤请示,勤汇报”,把难题留给领导,久而久之,形成“法官管事实,领导管判决”的习惯,法官缺乏提高自身水平的压力感和自觉性。二是合议庭成员责任不明确,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审而不判的现象。三是部分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独立公正裁判案件的能力。
二、如何强化合议庭成员职责
1、还裁判权于合议庭。事实证明,长期以来实行的案件层层汇报、请示的作法,是影响合议庭发挥职能作用的首要的和根本的原因。但是还权的同时为了提升案件的质量,下列几种案件可以向庭长、院长汇报:一是因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明确、不具体,案件适用法律存在疑难问题的;二是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处理形不成多数意见,或少数意见理由比较充分,合议庭难以做出决定的;三是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关于合议庭和审委员的关系,应该逐步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应限于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极不一致,形不成多数意见的案件。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案件交审委会讨论的权力在合议庭,而不在审委会。审委会不宜硬性规定哪些案件必须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确立合议庭独立的审判观念。长期以来,我国强调的是法院独立审判,即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观念。个人认为,确立合议庭成员独立审判的观念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二是有利于培养法官的独立精神和责任感。三是有利于提高合议庭成员的整体水平,保证案件质量。
3、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质量,究竟有谁负责好?目前,还难以作出定论。笔者个人看法倾向于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即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首先,合议庭成员参加了庭审,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对案情了解,有条件对案件质量负责;其次,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都要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合议庭作出的决定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成员的意见份量是相同的。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如何落实考评、奖惩制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现行的考评、奖惩制度是以承办人的办案数量和质量为主要标准进行的,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在合议庭中的工作量和所起的作用,基本上不考虑或考虑不够。案件发现差错时,也主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扣发承办人的奖金,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关系不大。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就要首先以合议庭的办案数量、质量进行考评、奖惩,评立功、先进也要以合议庭为单位,然后合议庭内部再进行评比。同时错案追究责任也要以合议庭为主要追究对象。对大家都没有发现的错误,合议庭成员要共同负责。对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有争议的,提出错误意见的成员要多承担责任。但对陪审员,除因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发表意见错误外,一般不应承担错案责任。
4、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在还裁判权于合议庭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监督。这是保障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相辅相承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势必造成审判权的滥用,导致司法不公正。对法官的考核、监督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现有法官按基本上能够独立审判案件的标准进行政治品行、业务能力的考核。二是要严格担任法官的条件,对新任法官,要严格按照标准严格把关,除通过资格考试外,担任法官前,还应进行岗前培训的见习。三是要加强对法官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的日常考核和案件质量的监督。要充分利用再审或二审改判、发回案件中发现合议庭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对群众通过旁听公开审判或其他途径反映法官品行、能力的问题,经过核实、分析后,给予批评、教育,帮助提高素质。此外,还应对合议庭的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考核、评比,对不合格者采取脱岗培训等措施。
5、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对在职法官的培训要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每个法官每年得到一定时间的培训;同时培训的知识面应广一些,除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包括审判案件的技能、审判案件常遇到的相关知识(如财会知识、审计知识等)等内容,法官可以根据需要选报培训的内容,由法官培训中心负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