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权的设置与构建的终极目标是维护和促进审判权的优化行使,以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审判质效。但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两种权力之间天然存在一定的冲突,审判权管理权的行使一定程度上会干涉审判权的运行,审判权应当遵循审判管理的规律与要求。本文拟从分析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关系定位,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概念
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内部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和部门依法享有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职权,是法院为规范自身组织机构活动而内部行使的一种权力,蕴含的权能包括案件程序性事项审批权、案件实体决策建议权、审判经验总结指导权。审判权,是指法官在独任审理或者组成合议庭时依法享有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审判权行使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各级法院的法官。审判权行使的对象是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其行使结果是形成对案件的处理结论。审判权的行使是否恰当在微观方面关系到个案的处理公正与否,宏观方面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形象。
二、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始终相伴而行
从权力论、决策论的角度出发,从司法独立、权力制约和组织结构的理论研究,审判管理权能够从制度和程序上制约和监督审判权公正行使,从力量上支持和维护审判权独立行使,从实施上保障审判权统一规范行使。审判管理权的集体决策方式有利于提升审判权的品质,克服个体决策的弊端,顺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和司法决策规律,更好地利用人才资源。审判管理权是审判权的天然保护层,对抗其他权力的不当干预,同时又监督制约着审判权,按照审判规律规范运行。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清晰的界限划分。审判管理权是从审判权分解出来的制约权和管理权,始终以审判权为中心运转,保障审判权的公正、高效和廉洁运行。审判管理权有合理边界和范围,不能替代法官的事实判断,院庭长在事实判断过程只享有建议权,不能违反审判亲历性原则就审判过程和事实认定进行随意干涉。
三、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冲突与生俱来
审判管理权的监督和约束对象具体而言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管理”、“监督”之间天然具有对立,两者之间的冲突与生俱来。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既是一对具有逻辑关系的权能和职责,它们之间又存在一条模糊而又清晰的界限,如审判管理权不当行使就会侵犯审判权的独立性,如审判管理权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又有可能放任审判不公、枉法裁判行为。这种冲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既有管理权又有审判权的组织,自身缺乏监管,导致其放纵自身行为,甚至替代他人行使审判权。二是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过分强调上级法官对下级法官的管理,削弱了法官相对独立的审判权,或者过分强调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而忽视管理职能的应有作用。
四、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运行处理原则
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管理权的作用和效能,又要规制管理行为实施的过程和方式。据此将处理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关系的原则概括为“维护保障、监督制约”八个字。1、维护保障。这是从审判管理权主动行使和两者关系的协调统一层次上讲的,就是指要通过审判管理权的正确行使或对审判管理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法官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提供最有力的保障,维护法官相对独立地位和价值的实现。2、监督制约。这是审判管理权的另一效能,是从管理权的被动行使和两权关系的对立层次上讲的。它是指审判管理者要对法官独立审判中可能或者必然存在的违背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定,违背有关科学原理和基本理论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制约法官自由裁量行为中的主观随意性,防止法官审判行为失控导致违法审判问题的发生,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五、行使审判管理权应遵循原则
审判管理权是一种司法行政性权力,所以这项权力的行使在很多方面与行政管理活动相似,但它的行使必须与审判权的行使紧密衔接,据此,笔者认为审判管理权的行使过程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公开性原则。审判管理活动与审判活动一样,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运作,并将此作为法院管理活动的一项原则很有必要。公开的方式可以采取设置中间监督环节的办法,即管理者实施某一管理行为,必须有执法执纪监督人员在场,或经由监督部门或监督岗位将行政指令传达到办案法官那里等。这样有助于消除管理中的舞弊行为,保障管理行为的公正性。
2、程序性原则。审判管理权在行使过程中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这在审判管理的任何环节都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明确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其次要明确该项管理的内容和特性;第三要明确管理措施实施的程序规则,即怎么管分几步;第四要明确管理责任,即管不好怎么办,由谁追究,怎么追究,追究到多大责任;第五要执行责任,即谁负责落实责任追究的决定,执行决定的程序规则是什么等。
3、公正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法院管理的程序规则和最后环节,对个案审判的评价和对法官的奖罚要体现公正性。审判管理必须是公正的,特别是在奖励和责任追究方面要有章可循,有科学、合理的奖罚标准,要一碗水端平。
4、系统性原则。从法院工作的整体上讲,审判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和关键的环节,它涉及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运行机制为纽带的人、财、物、案件等四个要素,需要将各项管理要素、管理内容和管理环节纳入系统之中,建立起适应审判特点的统一、协调、开放的系统。
审判管理权对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活动的介入,应当保持一种谨慎、克制的态度,并将其限制在宏观的和间接的管理和监督方式之内。当然,要真正划清两者的界限,使管理者专司管理,审判者专司审判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规范审判管理权的行使,使之不越雷池,努力实现分域而治,科学衔接,并使审判工作逐步向系统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涉及的问题还很多,我们要及时探索调研,建立和形成法院内部更加合理有效的权力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