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增强执行工作的可信度和透明度,汝阳县人民法院实施“执行告知”制度,收到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执行告知”制度是指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随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线索及案件执行进度等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的一种制度。主要体现在:一是法院立案进入执行过程后及时给申请执行人联系并进一步了解案情,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的权利、义务及风险。二是法院在穷尽调查措施后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将被执行人及法院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让申请执行人了解案情,争取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法院执行到位后,迅速告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及时领取款物。四是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有协商解决可能的,法院尽可能创造条件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交流沟通,缓解对立情绪,达成执行和解。
实行“执行告知”制度,不仅消除了消极执行、执行不力等情况,还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赢得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保证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