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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瓶 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09-07-21 10:47:39


    近日,被告人祈书听因犯盗窃罪,被汝阳县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祈书听伙同刘胜利、余京、王万轻(三人均已判刑)四人,由余京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付店镇马庙村金堆城钼业有限公司尾矿坝施工工地附近盗走汽车电瓶四个、汽车轮胎三个。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2696元。2006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祈书听又伙同刘胜利、余京、王万轻四人由余京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付店镇马庙村,将一沙船上的两台柴油机盗走。经鉴定该物品价值3100元。案发后,柴油机已追退。

    本院认为:被告人祈书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7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柴油机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判处。另外,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追退,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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