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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猪路上出车祸 自愿赔偿从轻判

  发布时间:2009-07-21 10:40:30


     被告人朱志刚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汝阳县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54630分,被告人朱志刚驾驶冀 DHU68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蔡路由东向西行驶,前往伊川县的白元乡收购猪仔,当车行至大蔡路13 KM+305M处时,在路边站着说话的老太太申京连突然从路南往路北行走,朱志刚紧紧刹车,但仍在大蔡路13 KM+315M处与行人申京连相撞。事故发生后,朱志刚立即拨打120救治伤员,并拨打“110”投案自首,受害人终因救治无效而死亡,朱志刚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志刚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4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够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朱志刚主动救治伤员,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投案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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