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汝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嫁女为由诈骗他人69000元的被告人张某、高某做出判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高某伙同刘某(已被另案处理)在洛阳市老城区租赁房屋,假扮成家庭,张某与刘某以母女相称,以刘某与汝阳县三屯镇孙某某结婚为由,先后骗取孙某某69000元,三人将所骗现金予以分赃。案发后张某退还被害人62000元,高某将所得7000元赃款退换被告人。
汝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69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高某犯罪以后能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减轻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5月31日,孙某某父母已从汝阳县法院领回被骗走的69000元彩礼钱(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