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宋会武伙同陈某到相邻的河南省汝阳县某村偷狗吃,没想狗没偷住,却因打伤联防队员被汝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刑三年,日前被告人宋会武收到汝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时,追悔莫及,表示服判,再不干违法事了。
2006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宋会武伙同陈某(在逃)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汝阳县某村,二人在盗窃村民张占立拴在路边的狗过程中被村民发现追赶,二人摔倒在地,村民报警后二人弃车狗而逃,但为推回摩托车未远离。派出所人员赶到后,为抗拒抓捕,被告人宋会武及陈某持木棍将派出所联防队员打伤后逃走,至2009年2月23日才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该联防队员的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会武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宋会武等的抢劫犯罪行为,既没有实际劫取财物,又没有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会武家属积极筹措款项,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以抢劫罪从轻判宋会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