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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法官公正用“新法” 佤族妇女“放鸽”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05-09 17:54:51


     2011年4月29日,汝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以罚金。据了解,此案是全国法院适用“新法”审结的第一案。

      家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的佤族妇女鲁某,不思勤劳致富,为获取经济利益,以给单身男子介绍媳妇为名,骗取钱财,采用“放鸽”的方式,将使用化名的女子介绍给男方,待举行婚礼后,“新娘”再寻机逃走。2010 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窜至伊川县、汝阳县,先后作案8次,诈骗数额达2643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4月8日施行,该解释将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原来的二十万元以上改为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上限标准由原来的二十万元以下改为五十万元以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汝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根据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遂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鲁某表示不上诉,公诉机关亦不抗诉。

该判决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彰显了刑法的人性化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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