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性质及目标为标准,人民法院工作分为司法政务、审判和后勤保障三大块。其中,司法政务是确保法院的政治方向,并为其它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后勤保障是为法院整体工作提供物质基础;审判工作则是落实根本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如果说,司法政务工作是法院整体工作的龙头,后勤保障是随龙头摆动的龙尾,那么,审判则是那庞大的龙躯,是法院使命的载体。在政治方向确定之后,审判就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头戏。因此,审判管理具有彰显事物本质的意义。
著名学者哈罗德.孔茨和海因茨.韦里克认为,“管理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的目标”。据此理解,审判管理就是为审判和执行包括立案工作设计必须的规范,并在规范的制约之下,使我们法官和审判单位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当然,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则更应注重规范的运用,通过有效运用规范实现既定目标。
早期的审判管理是以主管院长签字为特征的行政化管理。近些年,各级、各地法院都在尝试“流程+问责”的管理模式。现在最高法院要求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就是弱化审判管理的行政色彩,变零碎、自发的自我管理,为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系统、规范管理。
一、审判管理的特点
1、严格的程序性。审判管理必须在程序法的范围内进行,因管理需要而设计的规范和流程及运用规范和流程实现既定目标的过程,都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
2、与司法政务管理的交织性。政党体制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选择,审判管理应绝对服从于司法政务管理,但应区分宏观与微观管理在组织方法和规律等方面的不同,能动、有效地发挥审判管理的作用。
3、管理对象的特定性。审判管理的对象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即法官及由法官组成的审判(执行)单位和他们的审判活动,这就决定了管理原则与方法的特殊性。
以上特点,要求审判管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审判规律,以更高的人文态度发挥法官的主动性、创造性。
二、审判管理的基本原则
审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审判管理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决策、实施管理的指导思想。依据审判权的客观要求,审判管理的目的和管理对象的特定性,审判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审判权独立原则
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保证审判不受外来因素干扰的客观要求,是宪法原则的延伸和在每位法官身上的体现,审判管理的领导者、实施者必须服从之。
该原则决定了管理者和管理对象之间是不可替代的关系,排除了管理者对管理对象职务行为的干涉可能。
(二)人文管理原则
管理要实现的是“效率”和“业绩”,即时通常所讲的“绩效”。就审判工作而言,“效率”和“业绩”只有来自于每一名法官。反过来讲,要实现每名法官优等的“绩效”,就应“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这是管理本身对管理决策者和实施者不可或缺的又一要求。
该原则决定审判管理者同管理对象之间同时又是一种服务关系,审判管理必须以更高的人文态度设计和保持良好环境,发挥法官的主动性、创造性。
(三)从严管理原则
管则立,不管则废。设计和保持良好环境的手段是制度,实现优等的绩效就必须把法律和制度、规范严格运用于绩效的创造者。
该原则要求管理者要强化管理意识,通过严格管理规范司法活动和司法行为。
(四)全面管理原则
失之一隅,则全盘皆输。司法活动和司法行为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始终,有主次之分、轻重之别,但不可固本舍末、以点盖面,只有实现对整个过程每个节点的全面控制、堵塞可能的漏洞,才能保证活动和行为的效率与效果。
以上每项原则有特定的内涵和相应地要求,独立存在。落实该原则,就应做到全面而又具体,使得相互间又协调、统一、制约,在运用时不可偏废。
三、审判管理的方法
遵循审判管理的基本原则,利用现有的网络技术,适应审判管理的特点,审判管理应适用以下方法:
(一)“两条腿走路”,撑起审判管理的大局。一是利用法院局域网,对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案件办理进行日常性监督;二是以调研为抓手,通过实际跟踪立案和执行过程、旁听法庭审理、回访当事人,开展经常性调研,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一倡导”,体现和谐社会建设之要求。把调解作为结案方式的最佳选择而予以倡导,看审判、执行人员在调解上下的功夫够不够,展示的能力强不强,调解、撤诉结案的比率高不高。
(三)“两重视”,适应法律之要求。一是重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是重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案结事了为标准,折重审视审判人员适用法律、辨法析理的能力和大局意识。
(四)“抓好三个阶段”,将管理植入审判全过程。一阶段是整理发布管理规范,包括现行的法律规定和设计的规则及流程,导示管理对象;二阶段是监督执行法律、规则和流程的过程;三阶段是对执行的结果进议评估。
(五)“反馈与通报”,实现管理与被管理的对接。对管理中发现的个性、非主流性问题及时告知审判人员和所在部门,对普遍性问题和具有一定情节的行为在全院通报。
(六)“讲评与报告”,统一理解和认识。建立案件讲评制度,对发现的主流性问题,进行客观地分析,拿出解决的办法,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向党组报告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动态,为党组决策提供实际材料。
(七)“月考核”,督促后者。每月对全体审、执人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对排名末位者以“提示书”的方式进行工作提示,对连续两个月排名末位者建议党组令其离岗接受培训。
以上方法针对某一内容或问题单独适用,针对某一阶段和某种情况合并适用或全面适用。
四、审判管理应保证和实现的二大衔接
一是保证与法院党组的衔接。法院党组是法院工作政治方向的保证者,审判管理当然地应接受党组领导,这是绝对的。但仅接受领导还不够,还必须积极地服务于党组领导,及时主动报告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动态,为党组决策提供实际材料。
二是实现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衔接。对审判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审判行为,不护短、不迁就,及时交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审判管理者的素质与能力要求
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新起点,从事审判管理的工作者任重而道远。因此,对其素质和能力应有更高的要求。
1、衷爱审判事业而不计名利
俗话说,态度决定一切。只有衷爱审判事业,才会扎实地投身之,为之忧虑,为之欢快,且在忧欢中进取。而不是把从事审判管理作为升迁的跳板、谋利的手段。
2、丰富的审判经历
所谓的丰富有二层涵义,一是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要长、经历的案件类型要多;二是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潜心研究,注意总结。从具有高等级法官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更为合适。
3、厚实的专业功底
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充其量是浮浅的实践,厚实的专业功底才具备指导、支持、监督、监察的能力。
4、多维的视角
不识庐山真面目缘在庐山之中,跳出事物本身并从各方位观察了解,才能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和认识。未来的审判管理者在法院经历审判、执行及其它岗位越多越具优势。
5、强势的调研能力
管理实际上是发现问题、分析存在原因,准确做出判断和寻求解决问题对策的过程,这就要求审判管理者具有超强的做出大文章的能力。
(作者单位: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