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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上访当事人心理动机分析

  发布时间:2011-04-18 15:59:46


 

2008年我到立案庭,通过“立案窗口”我发现涉及政法系统的上访问题不断增多,上访人来回奔走于各级党政、司法机关之间,甚至长期滞留、聚居于省会、首都,成为备为关注的社会问题,各级政法机关为此类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特别是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处于疲于应付的被动状态。这一现象虽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  在立案庭接待中,我发现涉法涉诉问题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法律运用的问题,上访人的心理在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处理中不可忽视,如果能准确把握涉法上访人的心理,可能更有助于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通过上百次对上访人的接待,我认为上访人的心理类型主要有以下五种。

1、重要活动上访型。从奥运会、人代会等活动前后上访信息统计显示,和与上访当事人的正面接触交流,我感觉到在国家和辖区内有重大项活动、会议期间这类上访群体情绪激动,认为在此期间上访能扩大社会影响面,可以给政府施加压力,上级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给基层施压,基层的领导会迫于压力高度重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上访人李某之子失踪多年,李某怀疑是自己的儿媳把儿子杀害,之前曾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破案,公安机关也采取多种侦破手段而无结果,去年李某在全国两代会期间上访,并在新华门前喝药给政府施加压力。

2、集体上访型。特别是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拆迁、征用土地等政府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涉及特定群体的利益,这类上访群体认为法不责众,甚至片面的认为人多就是政策,上访的人数、次数越多,就会引起领导重视,就会重新调整政策。这类上访案件有组织,有分工,表现形式为群体性的静坐、步行等,社会影响面很大。近年来,特别是涉及到农村村委换届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仍时有发生,这又是一群特殊的群体,他们上访的目的就是为村组集体内部不同派别的利益。例蔡店乡某行政村多年来村委内部不团结,不同派别之间经常组织群众大规模上访。

3、信访不信法型。 我在接待中经常遇见这样的情况,司法机关报告息诉罢访了的上访人,事实上仍不断到各级党政部门上访,只是不到该司法机关上访而已。究其原因,就是上访人宁愿相信党委政府也不相信司法机关可以使其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造成这种情况一方面是新闻媒体、文艺作品过多渲染个别领导在纠正冤假错案上的作用。另一方面领导的批示、条子也确实时常有效。 因此,涉法上访人上访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类似的上访案列比较普遍。

4谋取不正当利益型。实际工作中我曾多次接待过5个这样的上访当事人,上访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均已解决,但解决后仍借同一个理由继续上访,企图达到另一个不合理的暗藏目的,这就是就是典型的上访谋取不正当利益型。这类上访当事人对上访程序、上访时机、上访地点都有一定的认识,和不同上访人之间有联系紧密,上访形式主要表现为数人联合上访,并在上访过程中期起组织和领导作用。王某离婚纠纷,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约关系,经济补偿部分也执行到位,但王某多年来还是重复上访,并利用自己的上访感受给不同上访人传授“上访经验”,目的就是让政府部门反复给自己救济。
    5、正常上访型。这类上访当事人往往是因为对一些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处理结果不满意,向有关领导反映后又得不到解决,心理失衡,一念之下走上上访之路,这些人的思想比较单一,也不想把事情闹大,只是要找个说理的地方,只要有关部门主持公道,公正处理和解决问题,即使没有全部解决,他们也会理解,只是感到心理平衡。我曾接待这样一个上访当事人,她认为个别政法干警工作态度蛮横、不负责任,上访的目的就是和那名干警呕气,向自己道歉。

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绝不仅仅是法律领域的问题,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如何甄别不同上访人的心理动机,从而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这需要工作人员的耐心和责任心,是否将心理学也引入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我认为这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作者单位:立案庭)

 

 

 

 

 

 

 

 

 

 

 

 

责任编辑:王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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