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我县重点企业——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生产设施的案件,涉案的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的审结,依法惩治了刑事犯罪,全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被告人王某、白某、李某均系我县付店镇石柱村农民。2010年10月1日晚,三被告人伙同谢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夜深人静之机,在汝阳县付店镇东沟村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七号矿井内盗窃电缆线三十余米。经鉴定价值13098元。三被告人将电缆剥皮后,将其中的铜线出卖,得赃款6000余元,五人均分。三被告人盗窃的数额虽然不大,每人分赃仅1000余元,但是由于电缆中断,造成了矿井设施停电,采矿暂停,损失较大,影响恶劣。
在审理该案时,我院刑庭法官充分发挥“政法服务官”和“法官村长”的作用,在判决之前多次与被害单位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及担任“法官村长”所包的付店镇石柱村进行沟通,充分了解他们对案件的看法,并把他们的意见作为审判该案的重要参考。我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依法应酌情从重判处,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重判处。并责令三被告人为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退回损失5000余元。宣判后,我院将判决结果及时通报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和付店镇石柱村,社会反映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