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责任追究,强化审判法官对信访案件的重视和责任,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促进审判工作方式转变,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今年以来我院除在坚持原来院长接访制度外,实行对院长接访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
制度的实施由法院研究室和督查办共同负责,院长接待后,由研究室直接通知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由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共同处理案件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使承办单位、承办人和当事人之间直接交流和沟通,案件承办单位在做好案件释疑后,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在理解互信的基础上,消除当事人心中的积虑,从而达到对信访案件的化解。对院长接待中发现的重复信访情况,由督查办直接向承办单位发出院长接访处理事项督办函,函告内容有要求办结的时间、书面案件情况和结案报告等。督办函由案件承办人签收。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督查办组织人员对该案进行评查,将评查结果书面向院长汇报,由院长根据情况或交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处理。
对于院长接访情况和督办情况,每月由督查办负责通报一次。对通报单位和个人的信访次数和人数进行统计,并将这一统计数字纳入年度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和用人机制。
实行院长接访情况通报制度以来,我院对院长接访情况通报二次,提高了办案法官对信访案件的责任意识,信访案件日益减少,社会效果明显,群众反映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