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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起纠纷 春节将至化干戈

汝阳法院成功化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1-26 09:56:54


    2011年1月25日(农历腊月二十二),我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杜小某法定代理人郝某人民币35000元,200900000 743088号保险合同终止,今后互不追究。

    杜小某之父杜某2008年12月22日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1月6日零时,身故保险金额12万元,受益人为杜小某。2010年7月2日杜某因肝癌去世,杜小某一方提出理赔,华夏保险公司以杜某带病投保、化名治疗为由拒赔,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原告诉至我院后,华夏保险河南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不服。在案件审理中,民三庭法官本着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曾多次驱车到郑州组织调解,劝导双方权衡利弊,使当事人从时间、路途、经济、声誉等方面考虑得失,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让双方于小年之际化干戈为玉帛。当事人看到法官忙于工作无暇吃饭,便将饭菜送到法官办公室,被民三庭法官婉言谢绝。

责任编辑:王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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