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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法院审结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0-12-22 17:02:34




    2010年12月20日,我院对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狄建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他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于11月 19日起诉至我院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并多次听取案件进度汇报,指导案件的审理和庭审安全保障等工作。2010年12月 9日我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参加旁听群众达300余人,汝阳法院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也旁听了该案。经过紧张工作和审理,2010年12月20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在被告人狄建辉组织、领导下,在被告人裴雪伟、布清喜、王群、李会强、袁政堂的参与下,在汝阳县、汝州市、鲁山县、嵩县等地以地下赌场为依托非法经营高利贷,形成了以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聚敛资产,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各被告人相互勾结,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了部分参赌人员变卖房产偿还赌债,甚至有的有家不敢归,严重危及了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秩序,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经审理并报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认为,被告人狄建辉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裴雪伟、布清喜、王群、李会强、袁政堂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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