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阳县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赵某某依约定返还原告张某彩礼现金2500元。加上诉前赵某某依协议约定已主动履行的37600元,赵某某实际返还张某彩礼款401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之女赵某经媒人介绍订婚,定于2010年1月21日举行婚礼。婚礼前一天,赵某突然不辞而别,致第二天张某未能迎娶到新娘。1月21日下午,张某与赵某某在媒人主持下对返还彩礼事宜进行了协商。经清算,双方对赵某接收张某彩礼现金37600元没有争议,但张某提出还通过汇款方式给付赵某3150元,赵某某表示对此并不知情。双方口头约定:没有争议的37600元,赵某某于短期内返还给张某;存在争议的3150元如果属实,赵某某也予以返还。后赵某某依约定履行了无争议的款项,但张某持相应汇款单据向赵某某讨要有争议的3150元时,遭赵某某拒绝,张某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争议的3150元中有2500元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赵某择定婚期后,赵某婚礼前逃婚致婚约解除,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张某按照农村风俗给付赵某的彩礼,赵某应予退还。被告赵某某虽不是婚约当事人,但其与原告张某清算、协商退还彩礼事宜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与原告张某达成的口头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予履行,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