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原告马某、被告马某某从汝阳县法院蔡店法庭领取了民事调解书,两家两代人前仆后继30年为之苦苦相争的通行权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原告马某、被告马某某同住城关镇西街马家大院,同为马氏传人,论辈份应以叔侄相称。经过历代的分家析产和产权变更,现在形成了原告居南临人民路,被告居北临文庙街,被告其兄居中的格局。2007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称,马家大院本来南北均能向外通行,但被告为了自己建房方便,堵截了大院北部向东至文庙街的历史通道,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后,该案转至蔡店法庭审理。
蔡店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两家出路纠纷由来已久,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原、被告的父辈们便因出路问题争执不断,先后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五次诉讼,两家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原告马某之父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中抱恨而终,更加深了两家的积怨,本案已是两家近30年来因相邻通行问题引发的第六次诉讼。庭审举证、质证表明,原告宅院内有被告弟兄向南通往人民路的出路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被告宅院历史上也确曾有供院内住户向文庙街通行的通道。承办法官通过实地勘查发现,由于院内房屋产权的不断变更,马家大院内原本南北贯通的历史通道现已阻断。原告宅院内向南可达人民路的通道现实际供原告和被告之兄通行,被告之兄和被告的宅院之间现无通道可供通行,被告院内可达文庙街的通道现仅供被告一家使用。从方便通行的角度看,原告南临人民路,不必舍近求远穿过被告之兄宅院从原告宅院通行。被告东临文庙街,也不必穿过其兄宅院从原告宅院通行。
根据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判断,原告起诉主张向北通行的权利,并非出行的必要,而是上辈人留下来的积怨使然,原告起诉所追求的心理满足感重于通行权利,只要从化解积怨的角度入手,案件有很大的调解空间。根据这样的思路,法官组织了多次调解,然而,由于当事人积怨太深,心中的坚冰一时难以融化,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承办法官及时将案情和审理中的困难向吴新政副院长进行了详细的汇报,吴院长了解情况后亲自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承认原告有从被告宅院向文庙街通行的权利;原告放弃从被告宅院通行的权利;为化解矛盾,被告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现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