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9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路上行走的老年人为对象,以所佩戴金首饰为目标,驾车行驶,然后跟踪,伺机作案进行抢劫的团伙案件。汝阳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五兴、沈米香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以罚金。
家住伊川县的田五兴、沈米香,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多次伙同另一女子(在逃)驾车先后窜至伊川县、汝阳县等地,跟踪佩戴金首饰的老年人,采用套近乎、问路、行方便趁车的方法,将被害人诱骗上车,予以胁迫,强行劫取被害人的现金、手机、金耳环、金戒指等,被抢物品经评估价值14925.75元,抢劫总价值达21020.75元。
汝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五兴、沈米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对象均为老年人等弱势人员,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