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委“真学真干、福民强市”的工作目标,汝阳县法院要求全体干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福民为己任,以发展为己任,勤勉履行审判职责,认真落实福民措施。要服务于民,更要造福于民;要重视当事人的物质诉求,更要重视当事人的精神期待;要提高当事人的公正感指数,更要提高当事人的幸福感指数。该院的十项司法福民举措可以概括为“一坚持、二关注、三下乡、四创新”:
“一坚持”,即坚持和谐司法理念,能调尽调,调解优先。
实践证明,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平衡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是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最佳选择。该院在全体法官中开展调解竞赛,定期评选调解能手。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机制,提高刑事附带民事及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探索促进执行和解新机制。尝试审判、执行法官协同办案机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宣判案件、送达判决书时,由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共同向义务人告知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释明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提高判决书的自觉履行率,力争使判决收到与调解同样的社会效果。
“二关注”,即关注弱势群体,关注重大项目。
关注弱势群体,就是在审判工作中优先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优先保护下岗失业人员合法权益,优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优先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及上述人员切身利益的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需要司法援助的,要快速予以办理,用法律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尊严。
关注重大项目,就是为事关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和全县人民福祉的重大项目保驾护航。一是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为重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证,如在隆盛路拆迁工程、拆除粘土砖厂等重大事项中,法院均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二是为重点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该院专门设立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巡回法庭和汝阳县工业企业巡回法庭,巡回审理相关民事纠纷,并抽调得力干警担任重点企业的政法服务官,经常性地上门服务,了解企业困难,解答法律咨询,提供诉讼指导,预防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发展。
“三下乡”,即流动法庭下乡、普法宣讲团下乡、百名干警下乡。
流动法庭下乡。该院继承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改审判法庭坐堂问案为流动法庭下乡办案。在全县14个乡镇设置28个巡回办案点,定期巡回审理;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地审理,以案说法,增强普法效果;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走近群众,就地审判,方便群众诉讼。
宣讲团下乡。针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多、相邻关系纠纷多、外出务工人员权益受侵害事件多的实际,该院抽调理论水平高、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三个普法教育宣讲团,奔赴全县236个行政村巡回演讲,12名宣讲团成员已经进行了40余场法制讲座,他们将继续长期活跃在广大农村,用生动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老百姓宣传法律知识。
百名干警下乡。开展“百名干警进百村”活动,全院在职干警及退休干部人人都有二至三个分包联系村,包村干警进村入户,听民声、问民情、解同忧、暖民心,排查纠纷,化解矛盾,做群众的免费法律顾问、义务通信员、编外“老娘舅”。
“四创新”,即立案预登记、诉讼服务中心、协助执行网络、小标的案件垫付等四项制度创新。
实行立案预登记。针对民事诉讼程序环节多、周期长、成本高,当事人诉讼难的现状,该院创新推出立案预登记制度。对到法院要求立案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进行预立案登记,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由法官亲自或委托基层组织即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由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予以正式立案,转业务庭室审理。该项制度的设立,极大地缩短了简易民事纠纷的调处周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其化解纠纷方式的准司法性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设立诉讼服务中心。针对大多数当事人从未进过法院大门,对法院办案流程、机构设置、庭室分布不熟悉的实际,该院创新机构设置,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打造“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诉讼服务平台。在这里,人民群众不管是咨询法律还是立案诉讼,不论是书写材料还是找人问路,不论是申请调处纠纷还是休息喝水,都会得最快捷、最方便、最文明、最贴心的服务。
建立协助执行网络。为有效应对执行难,切实维护执行申请人利益,该院创建协助执行网络。从全县各行各业、各个部门选任协助执行联络员260名,担当法院执行工作的督导员、调解员、信息员、宣传员,并联合公安、检察及其他综治部门共同组成纵横交错的协助执行恢恢天网。县政法委还专门下发文件,对协助执行联络员的职责以及协助执行网络的运行提出具体意见,有效解决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四难”问题。同时,由于协助执行员的参与,也能够有效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
实行小标的额执行案件预先垫付。汝阳县法院认为,小标的额案件往往关系到民生大问题,决不能让执行申请人为小标的案件来回奔波而得不偿失。对涉及民生且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执行案件,实行法院三日内先行垫付执行款项而后集约执行的快速执行机制。当地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案件当事人纷纷盛赞此举深得人心:这种执行新机制,既有效缓解了困难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又大量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执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