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庙下乡农民王某,2007年犯盗窃罪在拘留所度过了自己的18周岁生日后,不思悔改,2008年5月再次因盗窃被判刑十一个月,2010年3月刚刚刑满释放又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65元当即被抓获。日前,我院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身着99式警服,在汝阳县内埠乡大安村公路十字路口,冒充汝阳县公安局大安派出所工作人员执勤查车,强行拦住该乡罗凹村侯某驾驶的助力三轮摩托车,以无证驾驶为由,并以扣车、罚款、拘留相恐吓,让其掏钱放车。侯某无奈将随身携带的65元现金掏出,准备给王某时被王某抢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是自己罪有应得,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