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三屯法庭成功调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年仅11岁的原告李某成功获得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赔偿金11000元。这是汝阳县法院坚持“为大局司法、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又一案例。
2009年4月,金某某在检修车辆时未按规定停放车辆,与原告李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金某某的车辆挂靠在洛阳一运公司。金某在支付2000元医药费后,就没再与李某接触,也没有再给李某任何费用。而李某急需13000元来更换因这次事故缺失的牙齿,无奈之下,原告李某于2010年5月10日将金某与洛阳一运公司诉至本院,考虑到原告系儿童,本身遭遇车祸就给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如果因不能得到及时赔偿而影响后续治疗的话,将给李某幼小的心灵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我院当即作出了受理案件的决定,并同意李某缓交部分诉讼费用。三屯法庭工作人员按照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案件优先送达的原则,于当日赶往洛阳,向被告一运公司、金某某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因被告金某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办理了交强险,遂建议原告追加了平安财险公司为被告。并再次赶赴洛阳向平安财险公司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优先安排该案的调解及开庭时间,分析案情,认清保险公司将作为最终的赔偿人,以保险公司为突破点,开展调解,最终促使原告李某与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原告李某也撤回了对被告金某和一运公司的起诉。协议达成后,工作人员又多次同平安财险公司联系,在我院的督促下,该保险公司现已按协议约定赔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