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4日,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9年4月16日生,汝阳县城关镇人)与被害人张某是“铁姐们”关系。2009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同被害人张某、邬某某等人在汝阳县城关镇同一首歌歌厅208房间唱歌,因当天是“愚人”节,被告人郭某某乘张某不备,将张某的一部价值2134元的诺基亚N81型手机拿走,意欲开个玩笑吓唬张某一下,因被害人张某寻手机时说话很难听,就没法把手机还她,后又听说张某报案了,更没法给,便把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家人已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手机损失2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1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家长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