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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法院延伸执行触角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0-06-22 11:36:03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保证审判的可执行性,汝阳法院完善审判执行协同机制,大胆创新,将执行行为触角前伸至审判阶段。

  该院在案件许可的情况下,审判法官在宣判案件、送达判决书或调解书时,通知执行法官到场,审判和执行法官共同向义务人释明法律、告知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自该机制的运行以来,该院案件的执结率与去年同期相比由51.7%上升到83.9%,执行到位率达90.6%,新收执行案件执行期限由过去的平均157天减少到54天,无新的上访案件和因判决表述不明而延误执行的情况发生,效果十分明显。

  一是强化了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全面提高了审判质量,为执行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保证审判的可执行性为先导的情况下,审判法官多方权衡,趋利避害,以正确地思维、方法和准确地语言表述,明确给付和履行义务的内容,当事人则更容易接受,以便顺利履行法律义务。

  二是提高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审慎度。通过阐明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原则,敦促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澄清,或请求继续调解或上诉,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实现了审判和执行的良性衔接,减少或避免无休止的上访出现;准确、具体的执行内容,避免审判和执行环节不必要的摩擦;释法和告知则增加了义务人对执行措施的承受力。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执行法官认识了义务人,对其自身能力和案件的态度有了一定的了解,即可减少在执行中被义务人“忽悠”的情况,极大的提高了执行质量和效率。

  四是提高了执行和解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前期的工作,进行必要的调解,极大的改变了当事人的态度,降低了当事人的矛盾,即使不能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也为和谐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有效的降低了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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