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我院刑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辩护人称,被告人有多种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或拘役。公诉人答辩称被告人虽有多种从轻处罚情节,但是仅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如庭后能达成调解协议,可适用缓刑,否则不能适用缓刑。这是我院刑庭在刑事案件庭审活动中全面推行量刑答辩审理的一起案件。从4月中旬开始,我院刑庭适用量刑答辩开庭审理了8起刑事案件,效果良好。
在刑事审判中开展量刑答辩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开展的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我院大胆探索,主动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取得公诉人和律师的配合和理解。量刑答辩工作,增加了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工作量,增加了他们和当事人对立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刑庭法官和公诉人和律师多次座谈,向他们介绍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让他们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特别是量刑答辩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全面了解,从而使他们理解并支持该项工作。
二是规范量刑答辩的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定罪的事实和量刑的事实分别调查、分开举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先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罪名进行辩论,然后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
三是加强对量刑答辩的引导。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引控辩双方明确区分定罪的事实和量刑的事实,定罪的证据和量刑的证据,分成相对独立的阶段,按程序进行。在法庭辩论阶段突出重点,双方对事实和定性没有争议的案件,引导双方围绕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辩论。要求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要有相应的证据和理由,更重要的是应有一定的幅度,不能是绝对刑期,也不仅仅是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
四是评议案件时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量刑答辩意见。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把量刑答辩意见作为评议案件的重要内容,采纳或不采纳量刑答辩意见要有具体的理由,并记录在合议笔录中。如案件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要如实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控辩双方的量刑答辩意见。最后在判决书中对量刑答辩要有明确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