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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法院适用《民法典》精神调解首起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21-01-08 10:28:45


近日,汝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连某与被告赵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暂由连某抚养,并约定待婚生女年满八周岁由其自主选择由连某或者赵某抚养。这是汝阳法院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调解的首例离婚案件。 

                              案 情 简 介   

连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短暂接触后于201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6月生育一女。因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连某将赵某诉至汝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连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交流,结婚五年来双方经常吵闹打架,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且双方表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总则部分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进行了调整,将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从十周岁调整至八周岁。婚姻家庭编也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未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根据民法典对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法官提出,根据有利于女儿成长的原则暂由女方抚养,待女儿年满八周岁由其自主选择抚养权归属,双方考虑后均表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责任编辑:朱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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