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729号
原告:张明权,男,1973年4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喜全,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马晓国,男,1976年8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权与被告马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晓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明权撤回对被告马晓国的起诉。
诉讼费1955元,由原告张明权承担。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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