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李和平,男,1955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汝阳县上店镇下店村第三村民组。
代表人:李平太,该村民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诉被告汝阳县上店镇下店村第三村民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平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汝阳县上店镇下店村第三村民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汝阳县上店镇下店村第三村民组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和平撤回对被告汝阳县上店镇下店村第三村民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原告李和平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吴 文 波
审 判 员 任 彦 锟
人民陪审员 潘 团 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志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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