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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小字第10号

原告:杜雪强,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汝阳县城。

法定代表人:马心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杜雪强诉被告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料欠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雪强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雪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雪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杜雪强负担。

审判员  刘景格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向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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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人民法院